“这场盛会恰逢其时”——外国嘉宾看世界互联网大会******
【乌镇聚焦】
光明日报记者 陈海波 光明网记者 张安迪
乌镇的青砖黛瓦和声光电影,正成为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与会外国嘉宾认识中国的窗口。
“这场盛会恰逢其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代表夏泽翰在乌镇峰会上的这句话,是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00多位参会代表的共同心声。
这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参会代表,无不在表达对数字鸿沟的担忧,对对话交流的渴望。他们从乌镇看到了古老的中国在数字时代的生机,从互联网大会看到了中国在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上的担当和努力。
“谢谢你们坚持助力这一全球盛会的召开。”中国美国商会总裁何迈可真诚地说。
“过去和未来在这里交融”
古朴的江南小镇与新潮的数字技术,会发生什么样的联系?这是英国小伙子卢克这次来乌镇之前,怎么也想不到的。
卢克是上海交通大学的留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是人工智能在癌症诊断方面的应用。尽管三年前已来过乌镇,但参加世界互联网大会还是头一次。在“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上,记者与他偶遇。“这里的东西真让人兴奋。”他告诉记者。
让他感到兴奋的,不仅是这些前沿的数字技术,还有悠久的中国文化。这两者,在乌镇交融。
“乌镇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地方,因为它所有的数字技术都是与它原本的气质相反的。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城镇,在这里我看到一种独特的文化融合,就好像是过去和未来在这里交融。”卢克说。
第一次来乌镇的中阿卫视记者、主持人方浩明,与卢克有着类似的感觉。“这里的建筑真让人沉醉,让我感觉仿佛融入了这个地方。”他说,“我特别喜欢中国的这种文化风格。”
这几天方浩明很忙,参加论坛,撰写报道,“感觉每一个论坛都很有意思”。工作之外还体验了元宇宙和裸眼3D。这些数字技术带来的奇妙体验,让他感觉“特别高级、特别真实”。
“这里的氛围很美,很吸引人。”津巴布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参赞坎布里亚·迪咋也被中国文化所吸引,他告诉记者,“昨天有机会参观了你们的一个博物馆,那里展示了古老的中国文化,还有现代化的演变。”
“这是一个很好的交流机会”
“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平台,因为我们看到了国际合作和互动对话。”坎布里亚向记者分享他这两天的参会感受。
他刚参加完两个分论坛,与来自各国的嘉宾交流探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一带一路”互联网国际合作。“在论坛上,我真实地体会到互联网让每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容易,但也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对话合作。”他说。
“这是一个很好的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卢克也认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一个极好的对话平台,“因为有各种各样的代表参加,可以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想法。”
可以面对面交流,也可以云端对话。
“尽管不能亲自到场参加会议,我仍然很开心能通过视频形式与大家交流。”新加坡网络安全专员、网络安全局首席执行官戴维·科赫说,“能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中基于规则的多边秩序,非常重要。”
是的,世界互联网大会把大家聚在了一起。
何迈可说,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成为中国美国商会的年度大事,“很高兴能有此参会机会,促使我们知新求进”。思科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罗卓克说,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一个汇聚全球政商界领袖,分享创新、技术发展和互联网治理理念的重要平台。埃塞俄比亚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格塔丘说,世界互联网大会在建设更美好的社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参加世界互联网大会可以帮助大家互相认识、互相了解,取长补短。”方浩明告诉记者,他在互联网大会上也认识了许多同行,学到了很多东西。
“中国在国际数字合作中起了很好的领导作用”
“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引导,数字化有可能加剧已有的不平等,扩大数字鸿沟。”夏泽翰认为,此次乌镇峰会恰逢其时,会议内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开展的工作也高度一致。
夏泽翰指出,当前的数字革命正为社会和个人的发展提供巨大机遇,但仍然存在因缺乏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而加剧边缘化的情况。中国倡导的数字丝绸之路,正在为全球数字化进程注入强劲动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与中国合作,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南南合作等机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世界互联网大会以及中国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方面的其他实践探索,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引导。“未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继续利用中国的知识和经验,将中国优秀实践分享至全球,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更包容和更平等的发展。”夏泽翰说。
坎布里亚的看法与夏泽翰不谋而合。“中国在国际数字合作中起到了很好的领导作用。”他向记者表示。
坎布里亚认为,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与中国此前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十分契合。这次参会经历,让他看到了中国在寻求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上的一以贯之的努力和贡献。
“在数字化转型领域,中国的数字经济充满活力和竞争力。”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阿尔温德·克里希纳表示,尽管当今世界充满不确定性,但他相信,信任与合作将确保我们能够一起共克时艰、砥砺前行。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1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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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